(2015)浏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文峰诉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峰。被执行人唐文昭。被执行人谭建红。被执行人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峰与被执行人唐文昭、谭建红、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文昭、谭建红、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峰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执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