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炎淼与周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炎淼,周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34号原告陈炎淼。被告周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炎淼与被告周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炎淼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炎淼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炎淼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