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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信法民二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信法民二初字第34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卢某某,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共41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方强审 判 员  万彩凤人民陪审员  林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