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山东日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鑫玉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日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济南鑫玉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0-1号原告山东日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英轩街3999号。法定代表人赵东升,总经理。被告济南鑫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赭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鹿安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日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鑫玉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裴晓萌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