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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吕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吕某,居民。被告:唐某,居民。原告吕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维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动手打骂,且被告隐瞒了其患有××史,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案经送达,被告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电话联系其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但经本院释明后仍未提交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冬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4日生子唐某一。被告患有××,婚前未告知原告。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外出居住在单位,并于同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双方未和好,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跟随被告唐某生活居住。另查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TCL25寸彩色电视机1台、海尔洗衣机1台。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其婚前个人财产,并要求另行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本院(2014)日开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电话记录、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时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未建立起较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吕某曾于2014年4月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实际和好,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分居期间,婚生子一直跟随被告唐某生活,离婚后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按照201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告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600元。原告吕某明确表示放弃对其婚前个人财产主张,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另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吕某与被告唐某离婚。二、婚生子唐振昊由被告唐某抚养,原告吕某自2015年4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于每月的25日前付清,直至唐某一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吕某对唐某一享有探望权。三、原告吕某的婚前个人财产TCL25寸彩色电视机1台、海尔洗衣机1台归被告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维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鑫附:本案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