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孙钢与杨九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结案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4)蓬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孙钢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杨九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被执行人杨九旺立即给付赔偿款48118.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杨九旺银行存款48118.60元,于2014年10月15日将款48118.16元发放给申请人刘荣芳。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钢与被执行人杨九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