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肖某甲,王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王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法刑初字第000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甲,男,生于1967年4月6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女,生于1980年12月25日,重庆市石柱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甲、王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甲、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2月29日,岳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女儿岳某乙、儿子岳某丙、岳某丁。2010年9月,被告人肖某甲与王某某相识。此后,王某某表示自己与丈夫岳某甲感情不和,希望与肖某甲一起生活。2011年初,二人一同前往万州区务工并同居生活。2011年4月,在得知王某某怀孕后,二人于数月后回到肖某甲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1年12月30日,王某某生育一子,取名肖某乙。2012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本院起诉与岳某甲离婚。同月22日,本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后,肖某甲、王某某以夫妻名义与其子肖某乙共同生活至今。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肖某甲被抓获归案。同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4月3日,被告人肖某甲、王某某补偿岳某甲人民币25000.00元,岳某甲表示对肖某甲、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甲、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自首认定书,结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医学出生证明,入户证明,户口证明,被害人岳某甲的陈述,证人谭某某、侯某某、肖某丙的证言,收条,谅解书,被告人肖某甲、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肖某甲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孩子,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肖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肖某甲、王某某共同补偿岳某甲人民币25000.00元,岳某甲表示对肖某甲、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综合以上情节,本院依法决定对肖某甲、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包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