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浙江果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苏海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浙江果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苏海边,陈连忠,金煜,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3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负责人:钱克标,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果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法定代表人:苏海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海边。被执行人陈连忠。被执行人金煜。被执行人陈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泰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果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苏海边、陈连忠、金煜、陈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果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苏海边、陈连忠、金煜、陈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43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