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67号原告刘某某,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许某某,女,19岁,汉族,农民,住农安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00元全额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