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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67号原告刘某某,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许某某,女,19岁,汉族,农民,住农安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00元全额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