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伟伟诉李志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伟,李志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966号原告李伟伟,男,生于1987年4月14日。被告李志强,男,生于1974年5月23日。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李伟伟诉被告李志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赖勇负担。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