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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彦轻与张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轻,张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69-4号申请人王彦轻。被执行人张玉峰。本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玉峰之妻李然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峰之妻李然在银行的账户存款46500元,冻结期间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祝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