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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48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孙某乙,务农。被执行人张某,无业。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的(2012)启民初字第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张某于2012年7月1日起给付原告孙某甲每月生活费260元至原告孙某甲独立生活为止,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给付方式:2012年度的生活费13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于2012年12月30日前履行,自2013年起,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孙某甲当年度的生活费3120元,并凭有效票据结算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0元。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2月16日,交来执行款3120元,已发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张某长期外出,居所不明。现尚未执行到位2488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启民初字第0700号民事判决书号民事判决书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潘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