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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华法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永献与余飞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献,余飞,梅州市日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华法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李永献,男,汉,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五华县。委托代理人陈远辉,五华县水寨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余飞,男,汉,1976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梅州市日月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日月物流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简称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负责人吴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群,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永献诉被告余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创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献及其代理人陈远辉、被告余飞、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日月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1日10时30分度,被告余飞驾驶粤M028**货车,途经五华县安流镇低坑复兴小学上坡路段,因车辆发生故障待修复重新启动时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致使该车发生后溜,随后冲毁路旁的护拦(李道谋铺设)并坠落山崖,车厢后部碰撞到公路下方原告的房屋,造成护拦损坏、房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25日,五华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余飞负全部责任,李永献、李道谋无责任。粤M028**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购买了100万元的商业险。现要求:1、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赔偿2000元。2、被告余飞及日月物流公司赔偿原告9514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余飞辩称,对原告的起诉及诉请无异议。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辩称,粤M028**货车仅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只涉及财产损失,在该车驾驶员持有效的驾驶证及不属于套号车的情况下,只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辩称,1、答辩人仅承保了发动机号码1610S222730、车架号LZ5N2CD50AB022658车100万元的商业险,法院应根据交警卷宗及本案材料依法核实事故车辆是否属于所承保的车辆,如果不属于该标的车,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属于承保的车辆同意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2、答辩人承担承担赔偿责任应符合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积极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险合同等相关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3、原告提供的五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损失价格鉴定书的鉴定程序违法,且没有提供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只是按原告单方面的意思作出的鉴定,且价格偏高,与答辩人提供的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数额相差较大,不应采纳。4、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服,因为五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无权委托,鉴定程序违法。且没有提供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与原告提供的房屋建筑时间不一致。5、报告显示护拦的产权人为李道谋,不是本案的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7时20分度,被告余飞驾驶粤M028**货车,途经五华县安流镇低坑复兴小学上坡路段,因车辆发生故障待修复重新启动时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致使该车发生后溜,随后冲毁路旁的护拦(李道谋铺设)坠落山崖,车厢后部碰撞到公路下方原告的房屋,造成护拦损坏、房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25日,五华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余飞负全部责任,李永献、李道谋无责任。经五华县交通警察大队组织协调,由五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委托五华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五华县房管局内设机构)对原告李永献的房屋安全进行鉴定,2014年11月21日,经检查鉴定为原告受损的房屋局部主体有损坏(东北角第1房间北向墙体坍塌等、梁未发现裂缝、东北角房间楼板有裂缝,缝宽0.6MM),局部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部分构件坍塌其他构件虽无明显损坏,但会影响使用年限,建议对损坏部分修复使用。五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鉴定,鉴定为:1、李道谋的路旁护拦损失为5718元。2、原告受损的房屋损失为81250元。3、原告财物损失为11090元(其中床750元、大碗15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2800元、三星平板电脑1600元等共18项)。三项合计98058元。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诉至本院认为损失为98058元,要求1、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赔偿2000元。2、被告余飞及日月物流公司赔偿原告9514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提出对原告的损失申请重新鉴定,但不同意预交鉴定费,并提供一份由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出具的评估结论书,鉴定为原告受损的房屋及财物损失为25290元,税金2023元,合计27313元,但其中财物损失18项中没有联想笔记本电脑、三星平板电脑的评估项目,其他16项受损价值与五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一致。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农历12月15日开始雇佣本地3个农村建筑师傅对受损的房屋进行修复,工人每人每天250元,修复13天,共用去材料费16000多元,但对楼板裂缝未进行修复。原告在五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五华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处理鉴定事务时分别用去鉴定费4200元、600元。李道谋的路旁护拦损失已另案处理。再查明,被告余飞驾驶粤M028**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购买了100万元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五华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当事人对责任划分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余飞应承担全部责任。受损的路旁护拦产权人属于李道谋,其损失已另案处理,虽然损失在在同一鉴定报告书中,原告将他人的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而要赔偿损失,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告在处理鉴定时的鉴定费4800元属于合理开支,予以支持。原告的房屋受损价值经两个价格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相差甚远,虽然东北角房间楼板裂缝尚未进行修复,但根据原告的已实际修复的费用与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出具的评估结论书基本相当,故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受损价值本院采纳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的意见,计为27313元。但在财物损失方面,因五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属于在交警在现场时确认的18个项目,而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对联想笔记本电脑、三星平板电脑未列入受损范围,应视为存在遗漏定损项目,故五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财物损失中的联想笔记本电脑2800元、三星平板电脑1600元的鉴定,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合计36513元。粤M028**车在被告太平洋深圳公司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在被告太平洋广州公司投保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1)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2000元。(2)被告太平洋财保广州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4513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赔偿给原告李永献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赔偿给原告李永献34513元。三、驳回原告李永献对被告余飞、梅州市日月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为486元,由原告李永献负担28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创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