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韩彩霞诉尚兴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彩霞,尚兴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94号原告韩彩霞,女,汉族,1984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民乐县饮食服务公司家属楼2号楼中单元402室。身份证号:6222231985********。被告尚兴虎,男,汉族,1982年12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民乐县饮食服务公司家属楼2号楼中单元402室。身份证号:6222231982********。原告韩彩霞诉被告尚兴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彩霞以双方已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彩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彩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彩霞负担。审判员 王惠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白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