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梁山四平亿利德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四平亿利德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544号原告:梁山四平亿利德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拳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吉稳,经理。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徐集工业园区(堂子西600米)。法定代表人:秦秀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四平亿利德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山四平亿利德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杨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梁山四平亿利德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杨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张永杰人民陪审员 黄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