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殷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4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甲,农民,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同年12月2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殷某甲醉酒后驾驶鄂K×××××号小型面包车,沿316国道行驶至云梦县义堂镇二里湾加油站附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宋明万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宋明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云公交认字(2014)12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殷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明万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殷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明,机动车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湖北省云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武汉福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证人殷某乙、付某、杨某、宋某、汪某的证言,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甲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系自首,其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甲系过失犯罪并属初犯、偶犯,云梦县司法局亦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贞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肖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