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寿永民、金丽萍与浙江创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永民,金丽萍,浙江创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492号原告寿永民。原告金丽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胜利、冯阿华(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创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彩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永民、金丽萍诉被告浙江创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永民、金丽萍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永民、金丽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永民、金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49.50元,由原告寿永民、金丽萍承担。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苏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