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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黄某甲、周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洪某、关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甲,黄某甲,周某甲,邱某甲,盘某,李某甲,邱某乙,杨某甲,洪某,关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10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绰号“长某”、“湛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身份证号码×××3354。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25日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4年3月11日被羁押,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阿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身份证号码×××4030。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30日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22日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某甲,绰号“粉某”、“大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身份证号码×××3819。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4月30日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3月11日被羁押,同年4月16日被逮捕,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邱某甲,绰号“南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因本案于2014年3月11日被羁押,同年4月16日被逮捕,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盘某,绰号“丫某”,女,瑶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身份证号码×××1228。因本案于2014年3月30日被羁押,同年4月16日被逮捕,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江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因本案于2014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16日被逮捕,2015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邱某乙,绰号“韶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身份证号码×××2114。因本案于2014年3月11日被羁押,同年4月16日被逮捕,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身份证号码×××3479。因本案于2014年3月11日被羁押,同年4月16日被逮捕,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洪某,曾用名洪经龙,绰号“龙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31。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3月20日被羁押,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关某甲,绰号“鸡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11。因本案于2014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16日被逮捕,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甲、黄某甲、周某甲、邱某甲、盘某、李某甲、邱某乙、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赵某甲、洪某、关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珠金法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并提讯上诉人赵某甲,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3年9月,原审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刘某甲、蔡某、周某乙、余某、冯某甲等人(均已判刑)作为股东,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赋辉华庭2号诚仕多得商行二楼开设赌场,赵某甲安排周某丙(已判刑)驻场管理。2013年9月12日始,赌场开始运作经营,以赌“三公”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该赌场每天开两场,第一场在14时至18时许,第二场在20时许至24时许,由各个股东分别拉客到赌场内赌博,每场有十至三十多人不等前来参赌。赌场内安排专门的人员望风,为赌客发牌,并且由负责发牌的人员根据每一局赌客下注情况抽取人民币50元至200元的水钱作为赌场收益,每场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元至6000元不等。赌场经营期间,刘某甲和蔡东会亲自在赌场内对赌场进行管理,给赌场部分工作人员发工资,给赌客发放“回水”钱,主持赌场收益清点、分配。1.2013年9月16日零时许,公安机关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诚仕多得商行二楼进行检查时,发现刘某甲、蔡某和其他参赌人员龚某等34人在该处聚众赌博,民警当场查获赌具扑克牌一副和赌资现金人民币3900元。2.2014年2月底3月初,原审被告人周某甲、邱某甲、盘某和曾金美(另案处理)四人作为股东,合伙在珠海市高栏××区××路“缘来一家”麻将馆开设赌场,李某甲、邱某乙在赌场内负责发牌、抽水。该赌场每晚22时许至次日凌晨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开赌,每晚有数十人赌博,抽取的水钱约人民币5000元,赌场的盈利支付了被告人李某甲、邱某乙等工作人员的报酬后,由周某甲、邱某甲、盘某、曾金美四名股东平分。3.2014年3月7日至10日凌晨,原审被告人周某甲、黄某甲、赵某甲、邱某甲、盘某以及曾金美六人作为股东,合伙在南水镇水水库路边的一间工棚开设赌场。李某甲、邱某乙在赌场内负责发牌、抽水,每天领取人民币300至500元的报酬。杨某甲驾驶赵某甲的面包车接着赌客至赌场赌博,每天领取人民币200元的报酬。该赌场每晚22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以扑克牌赌“三公”形式开赌,每晚有二十余人赌博,抽取的水钱人民币1万元。赌场每天的盈利支付李某甲、邱某乙、杨东等工作人员的报酬和赌客的固定“回水钱”后,由周某甲、黄某甲、赵某甲、邱某甲、盘某、曾金美六名股东平分。2014年3月8日晚,梁彩明及谭某乙、关某乙先后来到原审被告人周某甲、黄某甲、赵某甲等人在南水镇水库边的赌场,分别索要了人民币100元和500元。后黄某甲将此事告诉了赌场的另一股东原审被告人赵某甲。3月9日,赵某甲找到原审被告人关某甲,邀约关某甲携带枪支晚上一同前去赌场教训索要钱财的人。3月10日凌晨,谭某甲、谭某乙、关某乙三人来到该赌场索要赌场股份,随即黄某甲打电话通知赵某甲。赵某甲立即召集了关某甲和原审被告人洪某一同前去赌场教训勒索钱财的人。三人到达赌场后立即对谭某甲、谭某乙等人拳打脚踢,期间,赵某甲、关某甲拿出携带的两把类似枪支物品顶住谭某甲的头部,洪某捡起现场的水管殴打谭某甲等人。经鉴定,谭某甲、谭某乙二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另查明,2014年3月10日,原审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共同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一无名出租屋内将原审被告人洪某抓获归案。2014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在珠海市××区××一无名十元店旅馆将原审被告人邱某甲抓获归案。2014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在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南水新村一出租屋将原审被告人周某甲、邱某乙抓获。2014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一无名麻将馆将原审被告人赵某甲、杨某甲抓获。2014年3月24日,原审被告人关某甲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桂林市鸿景酒店610房将原审被告人盘某抓获归案。再查明,原审被告人赵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25日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3年7月9日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30日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22日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周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4月30日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洪某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赵某甲、黄某甲、周某甲、邱某甲、盘某、李某甲、邱某乙、杨某甲、洪某、关某甲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等程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谭某甲、谭某乙、关某乙的报案陈述;2.原审被告人赵某甲、黄某甲、周某甲、邱某甲、盘某、李某甲、邱某乙、杨某甲、洪某、关某甲的供述;3.证人曾某、潘某甲、潘某乙、李某乙、蓝某、黄某乙、罗某、刘某乙、梁某甲、刘某甲、周某乙、许某、冯某乙、麦某、冯某甲、赵某乙、周某丙、潘某丙、周某丁、蔡某、郑某、李某丙、刘某丙、陈某甲、吴某甲、陈某乙、余某、何某、赵某丙、龚某、苏某、翁某、赵某丁、陈某丙、张某、吕某、杨某乙、谢某甲、吴某乙、邓某、李某丁、谢某乙、毛某、梁某乙、冯某丙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5.现场照片、物证照片;6.到案经过、抓获经过;7.上网追逃人员登记、撤销/删除表;8.户籍证明材料;9.原审法院(2007)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2011)珠金法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2006)金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2012)珠金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2004)金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2014)珠金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8)东法刑初字第314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10.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派出所);1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2.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清单;13.勘验、检查笔录;14.鉴定意见:珠公司伤鉴字[2014]549、5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间能予相互印证。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甲、黄某甲、周某甲、邱某甲、盘某、李某甲、邱某乙、杨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2014年2月底3月初,赵某甲参与周某甲等人在珠海市高栏××区××路“缘来一家”麻将馆开设赌场证据不足,对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甲参与该单犯罪不予采纳。赵某甲、黄某甲、周某甲、邱某甲、盘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李某甲、邱某乙、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赵某甲、洪某、关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赵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赵某甲、黄某甲、洪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甲、李某甲、关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邱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关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针对上述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甲上诉提出:本案系因梁彩明、谭某乙、关某乙等人去赌场勒索钱财引起,是事出有因,而不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无辜,肆意挑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改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决一致,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赵某甲所提上诉理由,经查,虽然被害人谭某甲、谭某乙等人在案发起因上有一定过错,但是上诉人赵某甲和原审被告人洪某、关某甲在发现被害人等人挑衅后,不是采取合法的方法制止被害人的行为,而是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事实有赵某甲及同案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上诉人赵某甲在原审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原判已综合考虑上诉人赵某甲认罪态度,被害人过错等,酌情对上诉人赵某甲从轻处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上诉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量刑恰当。上诉人赵某甲上诉称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又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此该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文春代理审判员  侯静晶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春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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