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235号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