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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立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绍书与佟金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绍书,佟金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立保字第18-1号申请人王绍书,男,1939年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佟金诺,女,1995年生,汉族。申请人王绍书与被申请人佟金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王绍书的申请,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扣押了被申请人佟金诺驾驶辽MV7***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佟金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现金人民币3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佟金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佟金诺驾驶的辽MV7***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兆瑞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付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