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红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商初字第23号原告孙红明。委托代理人闫涛,山西世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负责人李建宝,男,该公司经理。公司地址:晋中市祁县会善村北环东路108国道690公里界碑处。委托代理人马武斌,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红明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其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闫涛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马武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4日5时许,段建新驾驶晋K×××××(主)、晋K×××××(挂)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10国道381KM+3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李军原驾驶的晋J×××××(主)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晋K×××××(主)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段建新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军原无责任。因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各项险种,故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该各项损失11000元。庭审时变更为12222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晋K×××××(主)在该公司投保有各项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限额为346500元,被保险人为祁县鼎旺汽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意先由无责车辆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后,根据该公司的定损情况予以赔付,但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经审理查明,晋K×××××(主)是原告孙红明以分期付款方式从祁县鼎旺汽贸有限公司所购,该车的登记车主为祁县鼎旺汽贸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及经营者为孙红明,事发时的驾驶员为段建新。原告孙红明以祁县鼎旺汽贸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从2014年10月24日零时起至2015年10月23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损失险限额为3465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含乘客、驾驶员)200000元/座,并由不计免赔。2014年12月14日5时许司机段建新驾驶晋K×××××(主)、晋K×××××(挂)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10国道381KM+3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李军原驾驶的晋J×××××(主)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晋K×××××(主)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受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段建新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军原无责任。2015年2月26日,原告受损车辆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晋K×××××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金额为107220元整。原告孙红明因该事故实际遭受的损失有:车辆损失费107220元、施救、拖吊费原告主张11000元酌情支持5000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人民币11622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司法鉴定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情况予以证明。本院认为,2014年12月16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段建新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军原无责任,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孙红明作为晋K×××××的实际车主及经营者,以被保险人为祁县鼎旺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商业保险合同,发生事故后被告保险公司即应在减去无责方保险公司应承担部分后按约定予以赔付,故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保险公司称该公司对该事故车辆损失的实际评估价为44000元,理赔时应按其价予以赔付之主张与司法鉴定结论相差较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足以否定该鉴定结论,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条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保险分项限额内赔付原告孙红明车辆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16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9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孙红明负担6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负担12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其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段慧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