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九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九初字第206号原告田某某,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告孙某,住辽宁省盖州市。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期内感情尚好,婚生子孙某甲,现年6岁。近几年来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已分居,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育,原告承担抚育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纠纷。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1子孙某甲,现年6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为生活琐事发生过口角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明、婚姻记录表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崇亮人民陪审员 白金艳人民陪审员 纪书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诗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