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万书敏诉鞍山钟记饮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26号原告:万书敏,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被告:鞍山钟记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王丽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书敏诉被告鞍山钟记饮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书敏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40483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书敏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40483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40483元交纳案件受理费813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763元,故总计应退还788元。)审 判 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