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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某劫持汽车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劫持船只、汽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长春镇。现住龙口市芦头镇。2014年11月4日因涉嫌犯劫持汽车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劫持汽车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新嘉街道龙城国院小区北门处搭乘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鲁YT52**号出租车,上车后,被告人张某持刀威胁孙某某,迫使孙某某按照其指挥的路线驾车行驶,并在港城大道和府东二路的十字路口强行闯红灯,后二人行至龙口市东江街道崖头村绿杰果醋附近时,孙某某趁机逃脱张某的挟持并向路边执勤的交警求助,执勤交警随即将张某控制。经龙口市公安局检测,被告人张某的尿液经胶体金法检测呈阳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劫持汽车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辩称,因为其吸食毒品过多,神志不清,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属实,其在案发当日并没有想要劫持被害人的汽车,其手里的刀是其与他人产生纠纷时拿在手中的,上被害人的出租车时,刀已经在其手中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吸食毒品后,在本市新嘉街道龙城国院小区北门处搭乘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鲁YT52**号出租车,上车后,被告人张某持刀威胁孙某某,迫使孙某某按照其指挥的路线驾车行驶,并在港城大道和府东二路的十字路口持刀威胁孙某某强行闯红灯,后二人行至龙口市东江街道崖头村“绿杰果醋”附近时,孙某某趁机逃脱张某的挟持并向路边执勤的交警求助,执勤交警随即将张某控制。经龙口市公安局检测,被告人张某的尿液经胶体金法检测呈阳性。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证实,2014年11月4日,我开着出租车在龙口市新嘉街道龙城国际小区北门处等客,这时,上来一个小伙,我问他去哪儿,他让我往前开,走了二三百米时,这个小伙拿出一把折叠刀冲我比划,让我往前开,我开到府东二路红绿灯时停下车等红灯,并解开安全带想下车跑,被那个小伙发现了,他左手搂着我的脖子,右手用刀在我脸上比划,让我老实点,让我继续开车,红灯也要往前开,如果我不老实,他就用刀捅我,我很害怕,就开车往前闯了红灯,按他的要求继续开车。行至东江街道崖头村“绿杰苹果醋厂”门前时,我看到路南有一辆警车,我就挣开这个小伙,下车跑到警车上,那个小伙就下车跑了。后来,我跟警察一起沿着公路找这个小伙,在一个大院门口发现他后,警察将他控制了。2、证人证言梁某某证实,案发当日,我驾车行至府东二路和港城大道十字路口红绿灯路口时,发现一辆出租车在等红灯,等了20多秒,还是红灯时,那辆出租车直接闯红灯过去了,我觉得奇怪就往出租车里看,发现司机在跟副驾驶的人撕扒,我追上出租车后,发现出租车副驾驶上的男子左手搂着司机的脖子,右手拿了个什么东西顶在司机身上,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出租车被人劫持了,我就跟在出租车后面并打电话报了警。3、书证(1)龙口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龙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王亭辉、赵志岭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2014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持刀劫持出租车司机孙某某,强行命令孙某某驾车行驶。行至东江街道崖头村“绿杰果醋”附近,孙某某向执勤交警王亭辉、赵志岭报警求救,后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抓获。(2)拜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告人张某因吸毒于2013年12月10日被该局行政拘留五日;龙口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告人张某因吸毒于2014年8月29日被龙口市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百元。(3)龙口市公安局辨认笔录载明,被害人孙某某对被告人张某的辨认过程。(4)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的身份。4、物证龙口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的折叠刀一把,经被告人张某当庭辨认,系其劫持孙某某时所使用的工具。5、鉴定意见龙口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载明,龙口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某进行胶体金法(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呈阳性。6、视听资料(1)2014年11月4日,港城大道与府东二路交叉路口监控录像载明,案发当日,被告人张某劫持孙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路过此路口,路口处监控清晰的记录了张某持刀威胁张志军的情形。(2)证人梁宁波报警时的电话录音载明,案发当日,梁宁波见孙某某的出租车被劫持,其电话报警的情况。7、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1月4日13时46分在侦查机关供述称,2014年11月4日10时许,我在龙城国际小区门口拦了一辆出租车,司机问我去什么地方,当时因为我吸毒出现幻觉以为出租车司机想害我,我就拿出身上的折叠刀对着出租车司机让他一直往前开,走到一个红绿灯处司机停下车,我就拿刀对着司机的脸比划,让他继续往前开,走到崖头村红绿灯东面绿福苹果醋路南的时候,道边停了一辆警车,出租车司机把车开到警车旁边后下车跑了。我也下车跑,被警察和出租车司机抓住了,带到了东江派出所。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1月4日18时21分、11月5日15时31分、11月11日8时39分在侦查机关供述称,其因为吸食了冰毒,其干了什么都不记得了。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2月9日、2015年1月4日在侦查机关供述称,2014年11月3日,我与朋友张丽慧一起吸食了几次冰毒。次日,我与张丽慧一起去了龙城国际小区的一个超市,张丽慧让我打在超市的一个男子,我就和那个男子撕扯起来,我从口袋里拿出刀,张丽慧让我跑,我就跑了出来,出门后,我就在马路上搭乘了一辆出租车,当时刀子一直拿在手里,司机对我说:“大哥,你这是干什么,你要钱我给你钱”,我说:“我要你的钱不就成抢劫了,你往前开”,车开到一个红绿灯时,司机遇红灯停下了,这时一辆咖啡色的路虎越野车停在出租车旁边,我看着像是我老家的人,好像要收拾我,我就让他继续开,司机说是红灯,我还是让他继续开,并说给他交罚款,司机就闯了红灯。司机开着车时发现路边有警车,他就把车停在警车旁边,下车跑到警车上了,我也下了车,我下车后走到一个院子里,我看见警察从警车里下来,我就从院子里出来,警察把我带到警车里,后带到了派出所。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吸食毒品后,持刀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持汽车,其行为已构成劫持汽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关于“其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公安机关随即对其进行了讯问,其供述,其是因为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认为被害人要对其实施加害,所以其就持刀威胁被害人按照其要求驾驶车辆,并持刀威胁被害人强闯红灯,其此次供述与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梁宁波的证言及监控录像能够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张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连基人民陪审员  姜 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承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