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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恢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广兵与来安县百货大楼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兵,来安县百货大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恢字第00018-1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兵,个体户。被执行人:来安县百货大楼。住所地本县新安镇北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15274081-7.申请人李广兵与被执行人来安县百货大楼租赁纠纷一案,本院(2012)来民一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17日申请人李广兵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2013年5月3日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3月24日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立案号为(2015)来执恢字第00018号。因被执行人已歇业多年,来安县商贸流通改制企业托管中心主动为被执行人履行了15000元,申请人同意在领取此款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第二笔付款到后,再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已领取15000元,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来民一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明翠审 判 员  郭跃才代理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云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