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但瑞娟申请执行罗滔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瑞娟,罗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但瑞娟,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滔,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但瑞娟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罗滔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黄野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虞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