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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帆、刘亚芳与李永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刘亚芳,李永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唐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杨帆,男,1992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唐县。原告刘亚芳,女,1988年7月25日生,汉族,涿州市人,系冀9F7**小型轿车的车主。被告李永磊,男,1977年7月11日生,唐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唐县支公司负责人:张志忠地址唐县国防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帆、刘亚芳诉被告李永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帆因需要做手术治疗,于2015年4月2日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审理。审判员  冯立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贾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