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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862号原告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杨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