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文斌与李国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斌,李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47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国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文斌与被执行人李国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文斌依据(2014)雁民初字第05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李国林于2015年1月8日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故(2014)雁民初字第05690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申请人李文斌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47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