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方勇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方勇等四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商初字第77号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理事长被告:尹方勇等四人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尹方勇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聂新辉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玲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