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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亳州市裕康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裕康建材有限公司,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裕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团结,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亳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有预期债权7758122元,并已申请本院冻结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预期债权1181721元或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1721元。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冯 华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施柏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