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严朝旺、罗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严朝旺,罗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负责人孟钢。被执行人严朝旺。被执行人罗美英。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严朝旺、罗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严朝旺、罗美英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朝旺、罗美英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