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终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单佃主与肖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立功,单佃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立功。委托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佃主。委托代理人周成龙,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肖立功因与被上诉人单佃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9月18日,肖立功出具一份欠条给单佃主,内容为:欠条肖立功欠单佃主柒仟元2013年9.18号。原审法院认为,肖立功欠单佃主款7000元未还,有肖立功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可。肖立功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为此,单佃主要求肖立功偿还7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肖立功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单佃主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上诉人肖立功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2013年9月18日,其还没有到家,还在回家的车上,所以涉案欠条根本不是其写,其本人从没有向单佃主借过钱,故其要求对单佃主出具的欠条进行鉴定。2、2013年9月19日,上诉人与单佃主在一起赌钱时,喝了单佃主给的饮料,之后自己做了什么事就记不得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单佃主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肖立功欠被上诉人单佃主借款未予偿还,原审法院根据单佃主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依法判决肖立功予以偿还欠款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2013年9月18日涉案欠条形成时,其还在回家的车上,涉案欠条不是其所写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充分证明其2013年9月18日还在回家的车上,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款。关于肖立功申请对欠条签名进行鉴定,后因其考虑还有其他案件要申请鉴定,故决定撤回该鉴定申请,本院亦予以准许。关于上诉人反映2013年9月19日,其与单佃主在一起赌钱时,喝了单佃主提供的饮料,之后干什么事不记得了的情况,因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理涉。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恰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肖立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怀友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汪家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殷 然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