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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共和煤业有限公司与李超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共和煤业有限公司,李超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共和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法定代表人:杨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超伦,住重庆市永川区。上诉人重庆共和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超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铜法民初字第0340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共和煤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共和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共和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共和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共和煤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力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