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淑华与江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华,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华。被执行人江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平银行存款14400元;或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任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