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文胜与胡兆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胜,胡兆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东民一初字第1022号原告:张文胜,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扬波,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兆义,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永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胜与被告胡兆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胜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文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