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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刑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刘县委、李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县委,李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005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县委,无职业。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现在服刑期间。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羁押至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娜,无职业。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5年8月刑满释放。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二万四千元。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现在服刑期间。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羁押至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津和检公诉刑诉字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县委、李娜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学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县委、李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县委、李娜经预谋,采用剪断门锁入室的手段,进入本市和平区多伦道89号鑫发塑料包装店,窃得店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及塑料包装袋等塑料制品(经估价共计价值41023元)等物,后逃离现场。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分别于2014年5月29日、10月31日将被告人刘县委、李娜抓获。被盗物品已由二名被告人变卖,赃款已被俵分、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县委、李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均并处罚金,且二被告人均系在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县委、李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的陈述、证明、收据、被盗明细,证实2010年10月3日上午其发现经营的鑫发塑料包装店被盗,丢失塑料制品及现金的特征、数量、价值等情况;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物证鉴定所指印鉴定书、照片、辨认笔录,证实民警在2010年10月3日对蒙古路89号鑫发塑料包装商店进行勘验,该店防盗门明挂锁缺失,内侧玻璃门打开,复印机上挂锁锁梁断开,办公桌上发现红色改锥和棕色手包,字台抽屉及金属文件柜柜门打开,字台柜门鼻锁变形,柜内物品翻动。民警在改锥柄、拉锁头、金属钉分别提取拭子,在手包上提取指纹一枚。经鉴定,在手包上提取的手印一枚与被告人刘县委捺印的十指指印样本中左手小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有天津市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各类塑料袋75800个、尼龙草3包、塑料布1卷经估价价值41023元;有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和前科情况,以及二被告人正在监狱服刑的情况;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2010年10月3日失主报警,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后分别于2014年5月29日、10月31日将刘县委、李娜从正在服刑的监狱押解至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以及二被告人刘县委、李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县委、李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在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人发表的关于本案的量刑意见客观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县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被告人刘县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被告人李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被告人李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县委的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被告人李娜的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刘县委、李娜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秀君代理审判员  邢瑾璘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崔明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