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健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芳,钟健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梁芳。被执行人:钟健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7作出的(2014)宜民终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健全的存款1673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孝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