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大连蜂产品有限公司与奇运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蜂产品有限公司,奇运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大连蜂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常凤荣,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桂荣,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士红,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奇运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郑伟。原告大连蜂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奇运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蜂产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桂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奇运生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黎光牌蜂产品系列,由原告送货,被告经手人签收,被告至今尚欠货款14758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475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计算到起诉之日利息为22204元)。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2000年以后开始合作,由原告向被告供货,原告出售给被告蜂产品系列产品。2012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并签订供应商对账单,确认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为147580元,其中未开发货票送货明细中货款数额为91780元,已开发票但未付货款额为55800元。原告在供应商名称处加盖公章,被告在购方公司处加盖公章。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11张出库单和增值税发票送达签收单,证实原告向被告供货而未开发票的货款数额为91780元及已开发票的货款数额为55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供应商对账单、出库单、增值税发票送达签收单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本院的审查,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蜂产品系列产品,被告亦接受了该产品,因此双方之间已形成实际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购买蜂产品后,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147580元货款未付,但经双方对账后,被告亦未及时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货款14758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的规定,原告的该项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奇运生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蜂产品有限公司货款147580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文丹人民陪审员 孙凤美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柳 桢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