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万和等与赵国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和,邵玉生,于德水,赵国兴,张焕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252-1号原告张万和,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莫旗尼尔基镇郭尼村04-112。原告邵玉生,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莫旗尼尔基镇郭尼村。原告于德水,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莫旗尼尔基镇郭尼村04-128。被告赵国兴,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莫旗尼尔基镇郭尼村。被告张焕清,女,成年,汉族,农民,现住莫旗尼尔基镇郭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和、邵玉生、于德水诉被告赵国兴、张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国兴所有的住宅房屋一处面积为82平方米,仓库64平方米予以查封,并对被告赵国兴名下在村上的土地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赵国兴所有的82平方米房屋一栋,64平方米仓库的产权予以查封,并将被告被告赵国兴在村上的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沃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