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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杨伟、刘天佐与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刘天佐,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杨伟,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人民医院家属院。申请执行人刘天佐,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环城南路防疫站家属楼,系杨伟岳父。被执行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杨波,董事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伟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125716.67元,现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迪五一审 判 员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卫锦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崔蕊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