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商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合军与江苏艾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合军,江苏艾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07号原告赵合军(曾用名赵明丰)。委托代理人宗寅(特别授权)。被告江苏艾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新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少堂,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合军与被告江苏艾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力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合军的委托代理人宗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力特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合军诉称,原、被告之间长期有买卖业务往来,截止2011年10月9日,被告计欠原告电动葫芦货款及原大丰市丰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车款共计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艾力特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合军系大丰市丰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告艾力特公司原名系大丰市艾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电动葫芦买卖关系,2011年10月9日,经双方结账,由被告艾力特公司的业务员杨春立向原告赵合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赵明峰老板电动葫芦款及原大丰丰华机械公司的行车款共计贰万元整(20000.00元)。该欠条由杨春立签名后,并加盖了大丰市艾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印章。2015年3月30日,大丰市丰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赵合军(曾用名:赵明丰、赵明峰)原是大丰市丰华机械有限公司承包人,大丰市艾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10月9日所写欠条贰万元,系欠赵合军,由赵合军一并主张。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原、被告双方结账后,原告追款无果,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到庭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1份,证明2份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购货,依法应给付相应的货款。原告为了主张货款金额,向本院提供欠条原件1份和证明1份,欠条上有被告公司职员杨春立的签字以及被告艾力特公司的印章,本院对其真实性应予认定,该欠款金额合计为20000元。大丰市丰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将其与原告赵合军对艾力特公司的共同债权,由原告赵合军一并主张,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被告艾力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己享有的答辩、质证、举证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艾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赵合军货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江苏艾力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附言说明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审 判 长 朱 列人民陪审员 葛 星 星人民陪审员 朱 爱 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单文(代)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