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雷某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
案由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735。2014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苏金铃,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日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嘉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甲及其辩护人苏金铃、李日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9日下午,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江某工业区7-9号,对佛山市禅城区某五金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流入河涌。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厂外排废水取样检测,经检测,废水中的总镍超标36.20倍、总铬超标55倍、总铜超标45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该鉴定报告予以认定。另查明,佛山市禅城区某五金制品厂是被告人雷某甲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同年10月21日,民警传唤被告人雷某甲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函,禅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雷某甲涉嫌污染环境案件的补充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案件调查报告,佛山市禅城区环境监督现场检查记录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照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证人雷某乙、姚某、莫某、黄某、王某的证言,厂房租赁合同,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雷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其个人经营的工厂直接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雷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雷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宜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