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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冉波、张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波,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891号移送执行部门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冉波。被执行人张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冉波、张发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启刑二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冉波应交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张发应交纳罚金10000元,两被执行人应共同退赃款24451.31元。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被害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袁 亮执行员 秦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建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