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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鹿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726号申请执行人:鹿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鹿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鹿某某表示认可,可以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开民三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