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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吕顺贵与高艳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顺贵,高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124号申请人吕顺贵。被申请人高艳丽。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债权债务纠纷一事,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艳丽与死者张欲晓生前夫妻共有位于高艳丽名下的冀A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万元)或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艳丽名下的冀A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万元)或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