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魏勇故意伤害罪,魏勇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430号罪犯魏勇,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7月8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248421.90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2005)津高刑一核字第1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魏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2010)高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8年5月17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6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6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魏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魏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