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邱小珍与欧阳邦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小珍,欧阳邦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邱小珍,务农。被执行人欧阳邦宗。邱小珍申请执行欧阳邦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标的款10120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邦宗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账号62×××77内有存款1151.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阳邦宗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62×××77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雷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