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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搬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鲍丽江、李小五与李小五、孙晓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丽江,李小五,孙晓龙,靖江市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99号原告鲍丽江。委托代理人黄桂芳(特别授权)。被告李小五。被告孙晓龙。被告靖江市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泥桥南街23号。法定代表人周益初。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丽江与被告李小五、孙晓龙、靖江市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丽江于2015年4月3日以“现已调解处理结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丽江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鲍丽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