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鲍丽江、李小五与李小五、孙晓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丽江,李小五,孙晓龙,靖江市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99号原告鲍丽江。委托代理人黄桂芳(特别授权)。被告李小五。被告孙晓龙。被告靖江市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泥桥南街23号。法定代表人周益初。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丽江与被告李小五、孙晓龙、靖江市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丽江于2015年4月3日以“现已调解处理结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丽江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鲍丽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