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春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其广,男,汉族,1953年4月2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任春杰,男,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春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田俊峰 来自: